你问我答 ▏2023东莞招生入学知多D③
亲爱的家长朋友,大家好!目前,我市各项招生入学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我们通过政策发布会、短视频、志愿填报指导活动、东莞招考通平台等,对今年招生政策进行了多形式、广渠道宣传,但事关孩子上学的大事,不少家长仍有“十万个为什么”想要了解。您对孩子教育问题的关心,我们特别理解,我们也关心您的关心!招生季“东莞慧教育”将在每周六推出“2023东莞招生入学知多D”栏目,就家长们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以“你问我答”的形式进行解答。
为使问答内容更具针对性,欢迎广大家长、学生通过“东莞慧教育”后台留言提问,或致电市教育局招生热线(义务教育:0769-23126112,23126022;中考:0769-23126162,23126361)反映问题。我们将从中筛选出热点问题,及时解答您的疑惑。
下面就让教育君为大家奉上第3期“你问我答”吧~
Q1
中考招生填报志愿已经于6月8日结束,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志愿填报哪天结束?填报志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4日上午9:30 — 6月12日下午17:30,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招生平台将关闭,不再接受志愿填报或修改。请仍未进行初审结果确认和志愿填报的家长务必在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志愿填报。同时,请已填报志愿的家长再次登录招生平台,点击“结果查询”子应用,查看志愿填报是否成功提交;如在“结果查询”中未能显示填报的志愿,表示志愿提交不成功,请家长尽快检查原因并重新填报。如有疑问或困难,可联系当地教育部门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招生咨询地址和电话,可在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自定义菜单“招生入学”中,点击“东莞招考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口”-“2023年”,在首页点击“联系咨询(招生咨询地址电话)”模块查询。
A1
Q2
义务教育招生网上报名时是非东莞户籍,网上报名结束后将户籍新迁入东莞,能将招生平台的信息复审改为东莞户籍报名吗?
答:不能。根据《东莞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学生户籍审核截至网上报名结束(即2023年5月22日)。网上报名结束后把户籍迁入东莞的学生,招生平台不进行户籍变更。该类学生如需申请民办学校志愿,可继续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如只计划申请户籍地公办学校,可联系户籍地教育部门,按户籍地招生方案新入户学生补录的规定提出补录申请,由属地部门根据学位实际统筹安排学位。
A2
Q3
报读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公办学位,可以确保在学区内或根据志愿填报安排吗?
答:今年是二孩入学高峰的第一年,户籍生起始年级入学需求增长明显。今年全市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位供给能满足入学需求。但个别镇街或个别镇街中心区学校,报名人数与学位供给结构存在不匹配情况。对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内公办学位少于报名人数的,由户籍地教育部门统筹调剂到辖区内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无法通过公办学校解决的,可通过属地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对符合市、镇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优待政策规定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以辖区内的公办学校解决为主;无法通过公办学校解决的,可通过属地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对积分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3〕26号)《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方案》(东府〔2023〕27号),结合镇街积分入学提供的学位情况和录取规则执行。
具体学位安排和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制定,市属公办学校则由市教育局制定。请家长留意属地教育部门发布的招生方案或有关信息通知。
A3
Q4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需要什么条件吗?因个人主观原因可以申请延缓入学吗?
答: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时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医院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不受理因个人主观原因提出的延缓入学申请。
A4
Q5
最近看到“微言教育”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做好今年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公民同招”,具体是指什么?
答:“公民同招”是指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其基本要求是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我市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规定,将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采用全市统一招生平台,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A5
Q6
我报名参加了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现在因客观原因想放弃,能不能删掉我的自主招生报名?另外,如果不参加提前批的自主招生,在录取阶段,是不是就直接进入第二批公办中职学校的录取?
答:今年全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报名、填报志愿、审核资料、公示入围校考名单均已结束,即使删掉了您现有的自主招生报名志愿,您也不能再改报其他学校的自主招生。如果您确实决定放弃参加自主招生,可以向该校申请放弃校考资格,不会影响您的第一批普通高中志愿录取。但如果参加全程的自主招生考试,发挥理想,又被该校录取为特色发展学生,若届时不去注册报到,则不能参加第一批普通高中的补录,直接进入第二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A6
Q7
我已经填报了中考志愿,但现在又想进行更改,还能不能申请更改?
答:今年,考生直接在中考招生平台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填报、核实志愿信息的工作。考生及家长对自愿填报的志愿信息负责。填报志愿时间截止后,不得再进行更改。填报志愿已经结束,下来最重要就是安心准备考试。
A7
Q8
今年中考是否继续实行排位录取,具体原则是什么?
答:为提高录取精度,今年中考,我市仍参考高考录取方法,引入排位法录取。具体录取步骤为:
第一步,划定各科总分录取分数线。电脑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各科总分情况,自动划出学校录取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分数线,各科总分等于或超过该分数线的所有考生将被录取。其中:
一是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市第一中学、东莞实验中学、东莞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东莞松山湖未来学校、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的正取生及东华高级中学、光明中学的公费生只录取第一、二志愿。上述学校录取第二志愿的分数线比录取第一志愿的分数线提高20分。
二是除上述外的普通高中录取时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划线时第二、三、四志愿要比前一志愿的分数提高5分。第二、三、四批学校录取时,志愿之间不设志愿分差,与第一志愿相同。
第二步,划定排位录取条件。当某中学在第一步录取的学生数等于招生计划数,则已完成招生计划,不再进行排位录取。当某中学在第一步录取的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剩余的学位实行排位录取法,直至录取学生数等于招生计划数。具体规则如下:
一是排位录取原则“志愿优先,排位优先”。
二是考生各科总分相同时,根据组合1(语文+数学+英语)的总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各科总分和组合1总分都相同时,根据组合2(道法+物理+历史+化学)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各科总分和组合1、组合2总分都相同时,根据组合3(生物+地理+体育)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各科总分和组合1、组合2、组合3总分都相同时,依次根据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各单科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A8
Q9
很快就要进入中考时间了,对考生复习备考,有什么意见建议吗?
答:建议复习中把握重点,讲究复习技巧,提高复习效率。如:
①分配好各门功课的复习时间。要处理好各科在时间分配上的矛盾,对于自己较弱的科目或者中考难度较大的科目,就要放到优先的位置,在时间安排上尽量分配较多的时间和学习效率高的时间;相反,对于自己比较擅长的和普遍反应较容易的科目则可以少花些精力。在总复习阶段,一定要掌握好各科的均衡,切不可搞“单科突进”,中考最终以总分来决定录取,是各科综合实力的较量。强调各科均衡绝不是各科平均用力,自己的弱科要加把劲,以求补救,最能使自己赢得优势的科目也要适当花些力气。各科均衡且有突出学科无疑会在总分上更加具有竞争力。
②合理搭配每天的复习科目和时间。从科学用脑的原则来说,把以记忆力为主的内容和以思维为主的内容搭配起来,通俗的说就是文理搭配,能达到较好的复习效果。
③把握最佳学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每个人都有一个最佳复习时间,在最佳时间安排复习那些难度大或感兴趣的课程,而情绪不高时,安排复习难度较小的课程,总体效率就会提高许多。
④注意培养自己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对于语文作文,考生应多进行一些课外的阅读,增加信息量,为作文积累更多的写作素材。
A9
Q10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哪些行为是违规的,是家长不能参与以免耽误孩子上学的?
答: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跨地市招生,不得招收未在本地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等其他渠道收集学生有关报读意愿以及个人相关信息。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未经录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预录通知书,提前收取“预留学位费”;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和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学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不得提前招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不得妨碍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不得以普通高中学校(班)等名义招收学生。
家长如发现以上违规招生行为,欢迎向市教育局和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举报。
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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